江西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省工程爆破行业情况,为充分发挥协会专家在行业的指导、咨询、培训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作用,促进我省爆破行业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发展,支持行业行政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成员的产生及管理工作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库的组成及专家条件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从江西省工程爆破协会会员、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国内知名爆破专家中产生,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协会聘请。
第四条 专家从事专业:爆破工程、爆破安全与管理、爆破理论与爆破器材及相关专业。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需具备的条件:
1、本人自愿参加,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国家级专家年龄不超过75岁,愿意遵守本办法和履行专家义务。
2、爱国爱岗,追求真理,尊重科学。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修养,客观、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履行职责。
4、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5、具有全日制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高级职称和持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
6、从事爆破工作满8年,并且在我省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三章 专家的推荐与评选
第六条 专家由会员单位推荐入选,原则上每个会员单位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七条 专家评选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入选的程序为: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协会评选、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协会聘请。
第八条 申请人填写《江西省工程爆破协会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交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审查。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本着对申请人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和行为品行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及加盖单位公章,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单位推荐,进行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提供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3、有个人或单位实名举报,并经查实的。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人员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评选,通过评选的人选,需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专家申请和评选工作情况,提交审议。
第十三条 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协会聘请,公布专家库名单。
专家聘期为4年,聘期届满经本人申请且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
协会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发展需要,可以对专家库成员进行适时增减。
第四章 专家工作与纪律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内容:
1、爆破企业单位资质和爆破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评审。
2、爆破工程的可行性评审及论证。
3、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鉴定。
4、爆破工程或研究课题等的报奖评审。
5、政府部门提出的爆破课题研究。
6、起草爆破行业规范、规章、制度和有关文件等。
7、爆破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8、爆破事故调查与分析。
9、爆破工程招标评标。
10、提出爆破行业建议。
11、其他有关需要专家参加的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专家在承担专家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开展工作,提出专业的建议或意见,并对建议或意见负责,不受他人干预。
2、根据国家或我省标准获得报酬。
3、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在工作中承担下列义务:
1、无特殊理由,服从协会的选派和安排。
2、客观、公正、公平开展工作。
3、承担保密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保守秘密。
4、不得透露接触到的商业机密,更不能利用接触的商业信息谋利或作出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5、对负责的工作承担个人责任。
6、自接受专家工作起至公布结果前,不得透露有关工作情况和信息、不得私下接触利害方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它利益。
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由协会采用随机抽取、指派、就近原则和回避制度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专家名单或由主管部门提出专家名单。
第十八条 专家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相关单位负责人或投资者有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所在单位与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的。
4、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
第十九条 协会有权监督专家开展有关工作。
在专家工作中,发现专家存在以下行为: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审、受到投诉、违反纪律、受到主管部门批评和警告等行为,立即终止该专家本次工作,另行确定专家。
第二十条 对专家工作支付报酬,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或根据其他行业协会计酬标准执行。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由协会统一管理,受协会委派参加专家工作时,须持有专家资格证书。未经协会委派,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会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参加活动次数、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投诉情况和不良行为及调查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终止其专家资格:
1、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2、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3、专家所在单位或本人书面提出要求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二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其专家资格,并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告:
1、向他人透露应当保密信息的。
2、私下接触相关利害方,收受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妨碍工作公正性的。
3、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导致评审结果不合理的。
4、故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5、故意打击报复,损害他人利益的。
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影响的。
7、受到政府部门批评或警告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对做事公正、社会各界反映良好、为协会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工程爆破协会负责解释。
江西省工程爆破协会
2014年12月6日